曾贵勋
农业发展银行稽核监督部门是农业发展银行为促进其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而建立的内设机构。要强化稽核监督,不仅需要赋予稽核监督机构必要的职权和相应的手段,而且需要提高稽核监督机构自身的监督能力。俗话说:“事在人为”。稽核监督能否在依法治行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稽核监督机构的努力程度。而这种努力的程度与其所具有的能力是密切相关的。稽核监督的主体如果缺乏履行稽核监督职责的能力,上级行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就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甚至可能使权力的行使和手段的运用与其本来的目标背道而驰。
农发行稽核监督主体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农发行稽核监督机构发现违规违纪的能力。如果上级行赋予稽核监督机构发现违规违纪的手段,稽核监督机构就要具有能够充分运用这些手段并保证其正确运用的能力。如果缺乏基本的人力和财力的支撑,难以有效地运用发现违规违纪的手段,或者缺乏应有的知识和技能,难以充分发挥这些手段的功能,要进行有效地监督,则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二是农发行稽核监督机构界定违规违纪的能力。农发行稽核部门作为稽核监督机构,要有正确理解和解释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农发行各项规章制度,并运用其合理界定合规与违纪的界限,进而准确认定违规违纪事实的能力。稽核监督权的启动,应该以稽核监督机构确认被监督者行为或者决定确有错误或使用政策制度不当为前提;稽核监督的意见应当指出被监督者在哪些方面违背了政策制度。如果稽核监督机构对政策制度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者对事实的认定不当,那就很难被监督对象所接受,即使监督对象必须根据稽核监督机构的意见实施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也未必符合稽核监督机构提出监督意见的初衷。
三是农发行稽核监督机构证明违规违纪的能力。稽核监督机构要对违背政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首先就必须证明违规违纪情况的存在。而证明违规违纪情况的存在,除了必要证据之外,还必须有运用证据来证明待证事项的能力。不能准确地发现和说明所获得的证据与违规违纪之间的联系,或者不能充分而恰当地运用证据来证明违规违纪,就难以让人相信违规违纪情况的存在。
可以说,农发行稽核监督水平不高,稽核监督能力不强,必然影响稽核监督的效果。因此,提高稽核监督主体能力是强化稽核监督的重要方面。农发行稽核监督主体的能力包括整体能力和个体能力两个方面:
农发行稽核监督的整体能力,是指稽核监督机构作为一个系统,稽核部门作为一个单位所具有的集体决策能力,以及在系统或单位内部科学组织和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最大化地发挥其所拥有的人力和财力来行使其上级行赋予的权力的能力。
农发行稽核监督的个体能力,是指稽核监督机构个人所具有的知识、经验以及发现和证明违规违纪的能力。稽核监督,既是稽核部门的权力,也是稽核监督者的职责。稽核部门个人能力的强弱,对于稽核监督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些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中,稽核监督者个人的能力,对于查处案件的成败,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稽核监督者个人的能力,涉及到两个方面:首先在选人环节上,通过严格组织考核,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稽核监督,以保障稽核监督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基本功能,如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文化素养,系统的政策法规知识等。其次,对于已经从事稽核监督的人员,要强调坚持政策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更新、技能训练和提高,运用证据证明违规违纪意识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实践经验的总结,以便不断提高其自身的专业技能,尤其是要不断提高稽核监督人员发现、查处和运用证据处理复杂违规违纪案件的能力。
目前,农发行稽核部门在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从事稽核监督的人员年龄偏大,“老龄化”现象比较严重;二是知识结构不合理,复合性人才少;三是装备不良,手段落后;四是重查出,轻处理,查处力度较弱。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整体能力和个体能力的提高,也阻碍稽核监督作用的更好发挥,应当是稽核监督改革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十堰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