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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审计局审计廉政纪律规定
2008-7-11 9:49:58   点击次数:

十堰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廉政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十审监发[2004]40号


本局各科室、经审局、白浪办:
  现将《十堰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廉政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审计局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十堰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廉政纪律的规定

  为了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履行审计职能,根据《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就加强审计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和超标准招待。在市内执行公务,城区火车站——红卫之间,火车站——东风之间,不得在被审计单位用餐,超过此范围吃工作餐。到县市区审计,吃工作餐,按标准结算伙食费。违反此规定,责令据实支付全部费用,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二、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由审计组按标准自行安排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经费自理。违反此规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向被审计单位据实支付住宿费用。如果超过规定住宿标准其超标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其他消费活动。违反此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支付其费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违反此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收缴或责令退还所获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违反此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六、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各种的费用。违反此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收缴或责令退赔所获的经济利益。

  七、违反上述审计廉政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违反上述审计廉政纪律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的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科室、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机关“八型”干部目标考核,该项考核为不合格。

  九、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规定的行为,记入本人的廉政档案,作为干部提拨使用的重要依据。

  十、执行审计纪律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十堰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要求,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长、当事人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