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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5   点击次数: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5]133号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信息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加强对全市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管理的财务数据、业务管理等其他相关数据
  审计机关在对财政、税务、金融、保险及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管理的财务数据、与财务有关的业务管理等其他相关数据。审计机关在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或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这些部门、单位财务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审计机关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机关有权检查、测试被审计单位用于管理财务数据的计算机系统
  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审计期间,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以便发现并揭示和惩处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欺诈与舞弊的事件,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业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应当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测试。
  三、审计机关有权对应进行经常性审计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开展网络远程审计
  审计机关应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培养熟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紧跟全国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审计的步伐,将预算单位联网审计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对会计信息化程度高、有必要进行经常性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关有权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或专线联接方式,开展网络远程审计。建立"预算跟踪+联网核查"的审计模式,从单一的事后现场审计向远程事中事前审计转变。在联网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保证联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局域网建设过程中,应当预留联网审计接口。
  四、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报送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财务报表等相关电子数据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被审计单位应当定期报送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财务报表等相关电子数据。报送电子数据的范围、格式和报送时间要求,由市审计局另行制定。
  五、审计机关有权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依法做出处理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的安全、保密。审计人员泄漏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审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审计  计算机  信息  通知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160份
  主管:十堰市审计局
主办:十堰市审计计算机中心  协办:秦楚网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56号  电话:0719-8117279
E-mail:SYsjjzhk@126.com
网管QQ:8588819